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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将不得提供一次性用品

来源:安徽商报 时间:2020-05-13 08:30:36 作者: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年内施行

  今年的合肥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记者5月12日获悉,合肥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年内施行。

  餐饮店将不提供一次性用品

  《条例》规定,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逐步实行无纸化办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逐步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者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厨余垃圾应当清理,不得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物,并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

  体积大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垃圾,应当投放至大件垃圾收集站点,或者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或者由再生资源经营者回收。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生活垃圾不分拣将被拒绝投放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交付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要求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管理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不分类投放个人最高罚200元

  《条例》明确,违反该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该条例相关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规定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依法处以罚款。

  违反该条例相关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或者处置场所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分类运输或者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收集、运输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过程中沿途滴漏污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依法处以罚款。

  此外,违反该条例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进行水、气、土壤等环节影响监测,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