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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

来源:省医保局 时间:2020-11-30 11:31:45 作者:

    为规范安徽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管理,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更好维护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安徽省医保局制定了我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规则。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相关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均适用试行的规则。规则规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 14 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但应当追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但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除了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最高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比如通过伪造医疗文书、医学证明、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药服务、虚记费用等方式,故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数额较大的;组织、教唆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暂停协议医疗机构(药店)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有组织诱导消费,造成基金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被吊销或无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

   该实施细则公布后,全省各市医保部门均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