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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女孩为强奸者求情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强奸的女孩李玉婷也为段泽良和黄鹏求情。
李玉婷在写给法院的求情信中说:“我叫李玉婷,是强奸案的一名受害人,黄鹏这个人并不坏,主要责任也不在于他,而且他也没有对我采取暴力和威胁,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
再说我和他是老乡,他喝醉了酒,一时糊涂,做了犯法的事。我请求司法机关能对他从宽处理,让他早点回到社会重新做人。“
除了给法院写求情信,帮强奸犯黄鹏求情以外,李玉婷还向检查机关递交了一份自述材料,希望能从轻处理段泽良。她说:“我和小段是同一个乡的老乡,刚认识不久,但在交往中他给我留下不错的印象,案发当天晚上发生的事情,我都已如实向公安反映。后来,我听说段是因为当天晚上喝酒喝多了,才会做出那种事情。我提交给法院的那份自述材料,是想请求法院在处理时能对小段从轻处理。”
李玉婷还向检察官说:“当时黄和段两人和我发生关系,确实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是强奸的。但考虑到我与段泽良原来是朋友,我现在已经原谅他了。”
但是同安法院一审认为,不管两人平时表现怎样,或者被害人来求情,段泽良和黄鹏都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而且是轮奸,因此,同安法院一审判处段泽良有期徒刑十一年,黄鹏有期徒刑十年。此案历经二审,近日,厦门中院终审维持同安法院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为什么对强奸犯从轻发落?
同安法院本案主审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虑到被告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因此在法定刑的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外由于第一被告人对第二被告强奸被害人的行为提供了极其有力的帮助,反映出其主观恶性更大,因此对第一被告处以更重一些的刑罚。综合考虑各项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
在强奸类型的案件中,强奸行为对被害人人身伤害程度的大小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如果被害人在被强奸后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那就说明强奸行为给其造成的伤害已经得到了部分恢复。本案中,法院量刑时,也把被害人的“求情”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而先进工作者则不是法定量刑情节。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是人大代表或者先进工作者而对其从轻处罚,也不会因为一个人是身无分文、穷困潦倒而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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