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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产假普遍延长

来源:人民网-人民健康网 时间:2017-05-09 13:45:17 作者:

  2017年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第二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抽样调查推算数据,2016年全年出生人口达到1786万人,全年出生人口比2015年多增131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2.95‰,而2015年的人口出生率则为12.07‰。出生人口的增加,使得与之伴随的一系列相关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产假便是其中之一。

  根据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显示,截至目前,全国29个省(区、市)已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保全面两孩政策落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基本落实。一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二是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继续完善。各地做好生育政策调整前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的衔接工作。三是基层卫生计生工作整合加强。

  产假在保护妇女生育权益、维护妇女的健康、保持女职工的劳动生产力,同时保证母乳喂养及照护婴幼儿的时间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上述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显示,截至目前,全国29个省(区、市)已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各地修订后的条例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或延长产假。

  比如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中则指出,“为给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广东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止上述省市,目前在全国29个省(区、市)已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保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中也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建议,其中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全面两孩政策相关配套制度。继续指导各地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地方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奖励和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落实难的问题。完善扶助关怀政策,构建全方位的计生特殊家庭长效帮扶机制。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落实生育假奖励和生育津贴,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益。”